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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定罪分析——以典型刑事类案为样本

2023-11-20作者:管理员

近年来,随着韩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用户数量不断增加,游戏应用市场也在不断扩大,极大地推动了游戏市场的发展。与此同时,与网络游戏作弊相关的刑事案件也层出不穷。一般来说,网络游戏外挂是专门针对特定游戏而制作的作弊程序,外挂程序破坏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对游戏软件进行逆向工程,以发现并堵塞游戏程序中的技术漏洞。修改客户端以数据包形式发送到服务器的消息。游戏用户可以通过插件轻松获得其他一般用户无法获得或需要长时间运行网络游戏程序才能获得的游戏效果。 (原网址:www.duslawyer.com)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在线游戏插件都是非法程序。例如,经过批准的插件已经过正式测试,以确定开发的或第三方插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已由其生产者提供或批准供用户下载和使用。本文介绍了非法网络游戏插件,这些插件可以修改网络游戏软件中的数据,导致游戏错误,甚至损坏或丢失游戏服务器上的关键资源。服务器负担过重,影响信息网络的安全。同时,外挂破坏了游戏的平衡性,影响了其他用户的体验,导致不少老用户流失,有的外挂甚至盗取游戏账号、传播病毒。

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定罪分析——以典型刑事类案为样本(图1)

外挂犯罪主要分为提供侵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外挂犯罪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经营、侵犯著作权等五项罪。据信,每种犯罪都有不同的犯罪要素。笔者对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对实际网络游戏违法行为的定罪量刑观点。

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定罪分析——以典型刑事类案为样本(图2)

一、提供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法控制之程序、工具的犯罪。

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定罪分析——以典型刑事类案为样本(图3)

1. 行动要点:提供程序和工具

2、行为类型:外挂程序是通过对游戏可执行程序进行未经授权的添加、修改,干扰正常游戏运行流程和游戏正常运行的破坏性程序。这是本罪的一个关键要件,一般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一般而言,游戏外挂程序是附着在游戏程序上,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获取游戏程序内部传输和处理的数据,绕过原有的,读写游戏程序信息系统中运行的未授权的进程数据。游戏。程序的插件检测和保护机制模拟手动操作,全自动控制游戏角色,从而实现自动完成游戏任务和控制游戏程序的功能。

3、主观故意:外挂程序的功能效果明显违背游戏设计初衷、违反游戏基本规则等。安装、使用外挂时,必须明确该外挂关掉。防病毒软件等、插件程序、个人计算机和其他功能允许犯罪者上传用户数据、操纵界面并远程控制用户。

现实例子包括未经授权添加《穿越火线》游戏中没有的“千里眼”功能、绕过《绝地求生》游戏的保护机制、未经游戏授权获取游戏数据、添加千里眼等。展示配件、枪支、投掷物、药品、防具、奖杯、空投和各种载具等功能,程序的《大话西游2》个插件,绕过检测和保护机制,模拟手动操作和全自动控制游戏角色、游戏动作等.实现自动补全功能。 (参考案例:(2021)黔2628行初62号、(2021)陆0403行初19号、(2021)苏1302行初15号)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 行动的核心:数据采集和系统控制

2、行为类型:行为人编写的程序具有破坏游戏正常运行、终止游戏保护程序、删除游戏正常运行产生的日志文件等功能,并使用外挂程序。从计算机系统获取处理后的数据,包括游戏虚拟货币。

3、对象表现:与盗窃犯罪相比,结论比较明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目的是保护公私财产权不受侵犯,刑法制裁盗窃他人贵重物品的行为。演员从其他人的网络窃取游戏币和游戏设备。游戏币、游戏装备属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其合法财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属于公共或私人财产,不属于被盗窃的对象。而且网络上的游戏币和游戏装备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实际使用价值,此时无法评估其价值。通过发送“特洛伊木马病毒”侵入20多岁以上人员的计算机,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数据的行为人,必须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罪名予以定罪和处罚。

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为了使“宙斯盾”插件功能正常工作,您必须使用您的帐户和密码登录插件程序并启动《绝地求生》游戏。规避游戏安全防护,擅自闯入《绝地求生》游戏。编写具有系统内数据功能、无密码登录、导航等功能的非法程序软件,利用非法程序软件绕过密码登录玩家批量盗取游戏账号及游戏中的“元宝”、“金条”账户”等道具。通过木马后台终端程序,对安装木马病毒的网吧的账号名、登录密码、账号金额、玩家在线状态、“凤凰山庄”玩家账号进行监控,掌握信息玩家离线时收集,使用。使用您的帐号登录玩家的帐户。然后使用您的密码窃取您帐户中的一些游戏币。 (参考案例:(2020)苏0903行初245号、(2020)苏0903行初245号、(2018)浙0702行初235号)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 操作键:破坏系统

2、行为类型:外挂程序修改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上的数据,通过绕过游戏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的正常传输协议,破坏相关认证功能,扰乱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根据网络游戏规则,造成技术损害的手段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必需的“增加、删除、修改、干扰”的条件,并致使系统运行异常,符合下列的:犯罪的组成部分。 (相关案例较少,引用文献《网络游戏“外挂”犯罪的类型化分析》,作者:王明亮、段一鸣)

4.非法经营犯罪

1. 主要活动:非法经营

2、行为类型:首先根据2003年《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软件专项治理的通知》将外挂行为明确认定为非法互联网出版行为,再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后结合刑法相关条文进行最终的定罪。

3、具体分析:(参考案例:(2011)宁刑二终字第10号)

外挂程序属于非法出版物。程序上,外挂程序软件未履行出版审批程序,即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程序非法性;内容上,外挂程序软件破坏了网络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涉嫌修改网络游戏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实质违法性。因此,外挂程序软件属于《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非法出版物。

销售“外挂”程序属于出版发行行为。关于外挂程序发行标准的认定,不同于一般出版物公布并允许公众复制、下载,而应将公众的使用作为发行是否完成的标准。一种情况,用户可以复制、下载并自行使用该外挂,但不使用、不能使用、不会使用,并不能获得外挂程序的实质功能。另一种情况,用户虽然购买了外挂程序,但没有直接复制、下载和自行使用该外挂,而是获得了外挂的一定时间的使用权,外挂程序仍有制作人或销售人使用,由其为付费用户提供外挂实际使用的服务。一旦使用了外挂,则可认定发行行为已经完成。

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出版市场的管理秩序。互联网出版行业是我国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制造销售外挂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侵犯了我国出版业的许可经营秩序。外挂行为虽然只是侵犯了某一个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某些游戏用户正常游戏的权利,但网游经营商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游戏用户的利益正是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秩序的具体体现。

五、侵犯著作权罪

1、行为关键:侵犯著作权

2、行为类型:外挂程序利用电脑技术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其复制了互联网游戏程序的源代码中的部分内容,研发网络游戏外挂程序须以网络游戏原有程序为基础,存在着复制网络游戏数据的客观事实。外挂程序这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使用网络游戏通信协议的行为,进一步说明了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行为的侵犯著作权特性。

3、符合侵犯著作权的实质要件:外挂程序与游戏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外挂本身系计算机程序的一种,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可知,外挂程序虽然是破解游戏软件的作弊程序,形式上仍然符合计算机软件关于作品的属性,只是此处的“作品”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外挂程序制作及运行的过程决定其必须对官方主要游戏程序的大量数据进行收集、复制和修改。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相关核心程序文件,制作外挂软件并使用牟利,一般的外挂程序虽与官方客户端程序所有文件并不完全一致,但主体结构、功能构成实质性相同。((参考案例:2011)徐刑初字第984号)

六、观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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